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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535821-6/2018-21 发布机构 扶贫办 发文日期 2018-06-13
文 号 庆脱贫领发〔2018〕16号 来 源 庆城县扶贫办 关键字

庆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调整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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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市要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决定,对《庆城县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现随文下达,并就项目实施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实施。各有关单位接到资金计划后,要积极与项目主管部门衔接,结合各自脱贫攻坚任务,及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集中力量,抓好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对需要通过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实施。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扶贫工作站和扶贫专干作用,全程督促跟进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质量。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务必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完不成的资金,按照省、市要求,将作为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安排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二、加快项目验收报账。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区域内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受益情况进行张榜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实行县、乡、村三级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整理好项目资料和报账票据,及时到有关单位报账。各项目责任单位每月1日要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进度,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资金监督检查。进一步靠实县级资金监管的主体责任和党政一把手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财政局负责资金合规性审查和资金拨付报账;扶贫办负责资金使用范围、对象和效益的监管;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检查;监察部门负责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整扶贫项目,改变资金用途及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挪用、滞留、贪污、侵占扶贫资金。

  庆城县2018年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调整计划表.xls

 

                                                       庆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