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 政策法规 | ||||
索 引 号 | XXGK/2018-11 | 发布机构 | 住资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06-14 |
文 号 | 来 源 | 庆城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 | 关键字 |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防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庆阳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所属各管理部。
第三条 凡提取本人或者替代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单位介绍信、证明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购房合同(协议)、贷款合同、租房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鉴定报告、住院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个人授权委托书,代替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条 强化日常审核,预防违规提取行为。
(一)各管理部提取受理人员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提取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防止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二)对出具虚假材料但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的,提取受理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能够当场认识错误行为并终止违规提取行为的,没收该职工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进行批评教育后,可不予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建立违规提取行为失信人员名单制度
(一)对出具虚假材料尚未形成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实,但当事人拒不承认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由办理该笔业务的管理部派出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规提取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调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调查表”)。
(二)对稽核、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发现违规事实时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或者已经死亡,并销户提取的职工除外),由办理该笔业务的管理部派出两人以上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规提取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调查记录,填制调查表。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调查人员依据调查核实的现有材料进行如实记载。
(四)调查表应由调查人、当事人、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管理部印章。各管理部可通过电话、短信、发函等方式,通知当事人前来签字确认。当事人确实无法联系的,可函告当事人所在单位。如通知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不予配合签字,或者当事人及所在单位均无法联系的,管理部可以调查事实为依据,形成调查结论。
(五)各管理部依据调查结论提出拟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建议,并将建议名单附调查表集中上报中心综合业务科,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由各管理部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第六条 违规提取行为责任追究
(一)已经利用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将当事人列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失信人员名单的同时,须责令当事人5个工作日内全额将已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至原账户内。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二)凡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缴存职工,实行个人账户冻结,5年内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三)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各管理部在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移时,将其失信记录一并转移。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各管理部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将失信人员名单在市中心网站公布,并与人民银行衔接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五)对于违规提取的当事人,以及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向司法机关移送问题线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受理审核审批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市中心将依据《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岗位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相关责任。对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涉及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处理档案由各管理部按照时间顺序单独装订成册。装订资料包括调查表、会议纪要和经核实的虚假资料。本类档案每年装订一册,编号为当年提取档案最后一册,与当年的提取档案一起保管。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