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 | 政府文件 | ||||
索 引 号 | RMZF/2018-1821 | 发布机构 | 卫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5-09 |
文 号 | 庆健保发〔2018〕24号 | 来 源 | 庆城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 关键字 |
庆健保发〔2018〕24号
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合管办、社区,县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庆阳市财政局、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宣传动员,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新生儿等新增人口的补缴费工作,务必使贫困人口参保率达到100%。
庆城县财政局 庆城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2018年4月23日
庆健保发〔2018〕44号
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健康保障局,市管各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我局接到多起参保人员反映漏缴2018年医疗保险费而影响了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享受问题。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实行预缴制,2017年12月,市政府办下发的《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17〕231号)对城镇居民、新农合两项制度进行了整合,缴费方式和相关制度变化较大,加之县(区)管理经办机构整合,宣传工作未跟紧,政策覆盖不全面,导致参保人员漏缴费用问题比较普遍,影响了待遇享受,加大了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鉴于此,经请示省上,决定对错过2018年正常缴费期限的城乡居民安排予以补缴,补缴时间从现在开始止2018年6月15日结束,逾期不再收缴。县(区)2018年度正常缴费收缴的基金于4月25日前上缴财政专户,补缴的费用于2018年6月25日前上缴财政专户,逾期视同未缴费。
2018年6月15日前补缴费的人员视同当年正常参保缴费,其 2018年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予以报销。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随母亲参加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相应待遇,母亲因户籍原因暂未迁入我市的,出生当年允许随父亲参加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相应待遇,并合并计算为一个封顶线。
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从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高度出发,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参保权益,要按照本县(区)实际情况,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工作计划,靠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宣传,落实补缴措施,认真做好我市城乡居民2018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工作。特别是对去年下半年出生的婴儿重点筛查提醒,督促参保缴费。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强化事前提醒,各级医疗机构将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以“温馨提示”的方式,通过医院医保报销窗口或妇产科及时告知群众,县(区)经办机构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在户籍办理窗口对前来给新生儿申报户口的群众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督促群众为新生儿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尽可能避免因错过缴费期无法享受医保待遇问题的发生。
庆阳市财政局 庆阳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