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庆城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庆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作者:吴丽萍 审核人: 【字体: 浏览次数:

按照省农发办《关于开展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调研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县农发办抽调工作人员,围绕省农发办提出的调研内容,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部分金融部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民群众中,了解产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群众的期盼,并就调研内容逐条广泛征求意见,梳理归纳,现就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定位

(一)我县近年来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基本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

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总人口32万人,农业人口24万人,土地面积2692.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82万亩,其中山地占64%。下辖15个乡镇、153个行政村、1053个自然村,境内山川塬兼有,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700元,农业总产值106326万元,财政收入为2.26亿元。农业资源以小麦、玉米、黄豆、高粱、胡麻、冬油菜为主。庆城县自2000年进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以来,共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8个,财政资金投入1267万元。

通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壮大了庆城县一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初步形成了具有庆城县特色的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庆城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对推进庆城县现代农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庆城县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入不足,企业发展资金缺乏,短期内难以见效。二是个别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企业法人素质整体偏低。三是加工企业与基地和农户联系松散,没有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体。

(二)新形势下,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在整个农业综合开发中的地位和作用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基本农田。产业化经营项目主要是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带动经济林等的建设,在提高农产品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减少了水土流失,增加了农田林网覆盖率,有效地改善了农田生态环境,实现了农业综合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全面发展。因此,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只有有机结合融为一体,才能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三)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与土地治理项目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按照新农村建设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坚持“围绕产业扶龙头,围绕龙头建基地”的思路,根据优势农产品区域总体布局,紧紧围绕优势主导产业,统筹安排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通过先确定重点发展产业,再决定扶持与产业相关的龙头企业,建设与企业相连接的原料生产基地的方式,在同一区域内,一手抓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一手抓扶持产业化经营,形成两类项目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机制,带动区域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二、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方式与对象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现行的两种扶持方式及完善、充实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方式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一是通过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来带动龙头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引导、示范和带动相关中小企业的发展,使农民增收。二是财政补助取消了有偿无偿扶持方式,直接进行财政补贴,减轻了企业归还有偿资金的压力。三是补贴项目的管理上明确了资金的用途,避免了补贴资金在项目整体建设中分散投资的情况发生。产业化经营项目“先建后补”扶持方式,庆城县没有实施过这类项目,但是我们觉得采取这种扶持方式很好。通过扶持企业先建为前提条件,建后进行审计,达到投资额度再进行拨付,这样能更好的建设企业所需要的项目,更大化地发挥项目的作用,也使我们的扶持方式更注重建后成效而不是形式。贷款贴息项目是国家扶持和促进当地优势农产品主导产业发展,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增收的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企业申请的贷款主要是农产品收购季节时的流动资金贷款,且数额较大。因此建议单笔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放在100—200万元,而且要以流动资金贴息为主。

(二)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财政资金能扶持民营龙头企业,扶持民营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目前我县总结归纳的“龙头”企业主要是两种类型:一种是加工、销售企业为了解决其原料、货源的来源和生产基地而去主动联结农民所形成的贸工农一体化。另一种就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是合作社所创办的企业。他们通常是实行由下而上的参股合作,从制度上保证了“龙头”企业必须代表全体普通农民的利益和意志。这一种合作制的“龙头”企业是根植于广大农民、代表着广大农民利益、最值得推广和扶持的“龙头”企业。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产等。符合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间,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前一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加大扶持农民专业社,扶持农民专业社应具备的条件

近两年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顺势而为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鉴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因素建议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二是要降低立项门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立项条件,相对于龙头企业要适当宽松,要在扶持的过程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管理、完善提高。

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现行的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项条件基本是合适的,建议合作社项目的财政补助额度可以放宽到中央财政补助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因现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还不强,建设上存在一定困难,应适当加大投入力度。

三、关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几个比例

(一)产业化经营项目占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的比例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该5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为宜。一是项目少,有时候多个企业都符合要求因为项目有限的原因不得不放弃。二是产业化项目建设实际企业自筹资金比较多、财政扶持资金过小,达不到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增收的效果,所以产业化工作就相对于土地治理工作比较被动。

(二)不需要确定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的投入比例

不需要确定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的投入比例,各市可以根据上报项目的多少,确定扶持资金比例。

(三)财政补助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比例

我们认为,今后财政补助资金要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兼顾龙头企业。应该拿出50%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50%用于扶持龙头企业。

四、关于贷款贴息项目问题

我县扶持贷款贴息项目的基本做法、取得成效及存在问题。

我县贷款贴息项目有效促进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发挥项目的持续带动作用。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能减轻项目实施企业贷款后的还款压力,保证其资金正常运转,促进企业正常运行。同时,实施贷款贴息为企业发展生产使用信贷资金解除了后顾之忧,能够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顺利实施年度贷款计划和生产发展计划,能更有效的推动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发展工作,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虽然资金扶持的对象是企业,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惠及了农业、农村和农民三个方面,体现国家对三农的政策扶持。贷款贴息项目有必要保留,对当年不想上新项目但有银行贷款的企业来说是很好的选择,在调研中发现有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很少,所以还是要保留对流动资金贷款的扶持。

五、关于财政补助项目问题

(一)财政补助项目要做到集中资金、重点扶持优势主导产业,实现扶优、扶强、扶大

 我们认为,各地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刷写张贴关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广告牌,利用相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企业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绩效,形成全社会关注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的良好氛围。财政补贴项目既要集中投入、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也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公共性、引导性作用。财政补贴的对象无论是重点项目还是一般项目都必须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都要有利于推进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都要能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建议重点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补贴标准要提高到200—300万元,一般项目单个项目中央补贴标准提高到100—200万元,而且要连续投入,才能做强龙头、做大产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才能更有效地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补助资金规模提高后,可以企业内部职工按持股方式进行分红,分红的比例和年限应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扶持专业合作社的补助资金用途

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适当提高在产业化项目资金总盘子中的比例。对合作社注册资本金、成立年限、固定资产、配套资金等条件适当放低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认证体系,建议使用类似龙头企业认证体系,对内部管理制度好、资金账目清晰明了、农民参与程度高的合作社优先认证,给予项目扶持。

编    辑:黄婉蓉
责任编辑:尚雪荣